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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证明书

来源:半岛官网最新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25 08:01:37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联的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评审】 遵循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条件和技术能力是不是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评审。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实验室名录及相关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公布。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规定】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

  第二十条【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用能产品或其包装物上以及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以及它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 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一致性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并依照产品特点和真实的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委托人送样等方式,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产品检验测试】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应当确保检验测试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验测试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做有效的跟踪检查。

  ? 证(副本)复印件。需另外提供授权声明(原件),及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注册证明文件,及代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书使用规定模板——授权声明模板(CQCCA网站下载专区)。

  2、已经申请了CCC认证的企业数字证书,增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操作功能:

  第二十一条【认证证书规定】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第三条【适合使用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3、申请CCC认证的企业数字证书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数字证书:1200元/年;

  CQC经营发展部通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将用户订单提交到RA系统,同时将纸质申请资料提交到CQCCA。汇款确认,资料审核通过后,CQCCA确认用户订单——签发用户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 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方面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验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中心将公司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然后

  提交给由中心成员、相关专家工作组的专家和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认证评定组,评定组撰写综合评审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九条【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门槛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有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实验室条件要求】 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力。

  第八条 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 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第十条 对有必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1. 《CQC企业பைடு நூலகம்字证书申请书》盖公章(包括里面的“北京中认环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 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协议书,领取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由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可以接着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或向中心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种类型的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领先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方面的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2. 境内申请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境外申请单位须提交《领事认证》原件及其相应的翻译稿;

  3.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企业数字证书对应人员(用户)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

  ? 如有代理的情况,不仅要提供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二条【认证申请与受理】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用能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安排产品检验测试和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验测试和工厂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验测试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工厂检查】 有必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的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做检查。

  第十七条【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测试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确认订单时核对公司名称,与申请书中公司名称、公章的公司名称是否一致。

  如在证书签发的过程中,证书生成出错,要重新提交订单时,与中认环宇公司联系重新提交一次订单,重新签发。(或CQCCA用管理员Key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系统管理——证书发送,提交需要重做的用户订单)。原出错(未下载成功)的证书需在RA系统中及时注销。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更好的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这类的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节能标志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该依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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